广州商学院法学院
广东省青年创新人才项目(2024WQNCX050);广州商学院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S202413667032)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中侵权认定是否成立,主观上往往考量被诉侵权人商业性使用植物新品种权的商业目的,客观上考量品种权人权利的真实有效、被诉侵权人擅自行使品种权以及侵权植物品种和授权植物品种的同一性。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认定存在主观因素认定困难、客观因素证据确认复杂且严苛。因此,应强化商业目的主观证明机制,确保客观证据链的完整与证明力,在此基础上统一品种鉴定标准并强化认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的可操作性措施,促进国家种业高质量发展,助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尤荣祥,羊润康.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认定影响因素研究——基于 176 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中国种业,2025(2):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