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赔偿中的约定赔偿 ——以“奥黛丽”辣椒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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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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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开放式创新模式下种业知识产权制度调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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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黛丽”辣椒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是强化品种权保护的典型案例之一。该案的核心问题是品种权人与侵权人在和解协议中对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约定,可否作为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和依据。约定赔偿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合乎当事人的预期、能提高纠纷的解决效率等,作为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方式具有法理基础和现实必要性。约定赔偿的适用须满足合同有效、当事人明确主张、数额合理等条件。此外,约定赔偿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以解决惩罚性赔偿适用中计算基数难以确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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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稿日期:2024-09-04
  • 最后修改日期:2024-09-04
  • 录用日期: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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