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农业种业领域,委托与受托生产、加工农作物种子的现象非常普遍,尤其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优质品种,如遇委托方拒绝收购、又未授权受托方自行销售的情况,受托方可将种子转作商品粮处理,进而要求委托方支付差价损失。以实务中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讨论受托一方将委托方享有品种权的农作物种子在转商的过程中可能牵涉的基本法律问题,如该类案件的案由如何确定、农作物种子的质量问题如何认定、判断转商合理性的要件有哪些,以及守约方的通知义务等。
程远龙,张振祥,姚利祥.农作物种子转商的基本法律问题探析.中国种业,2021(12):3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