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繁殖”行为与“扩繁”行为之间的区别是数量上的而不是本质上的,在品种权保护体系中二者均属于繁殖行为。(2018)最高法民再247号判决书以实施扩繁行为作为认定 “繁殖”行为的条件,于常识和逻辑方面均有可商榷的余地。就常识而言,由于无性繁殖植物的植株个体及其部分均可以作为繁殖材料,所以无性繁殖植物的种植即为“繁殖”,不需要以“扩繁”为前提。从逻辑关系上,扩繁行为是增加植株数量的繁殖行为,是否存在扩繁行为反映的是品种权的受损程度,而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247号判决书为品种权保护设置的前提条件于法无凭且与常识相悖,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