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植物新品种权人在维权过程中是以品种权人还是品种权利害关系人的名义开展维权活动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均存在域外委托和授权问题,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维权主体不适格。实践中,海外品种权人大多为跨国种业企业,存在大量的分支机构、品种权被许可人,是基于普通民事代理,还是基于知识产权利害关系人的授权往往容易产生混淆。此外,海外委托授权文书需要公证和使领馆认证程序以确保域外证据的形式上的合法性。海外品种权人需要理清主体关系,科学的设计维权授权或委托文件,用足用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何美群,杨雄.海外植物新品种权人在维权委托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中国种业,2020(5):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