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的理解和法律适用
作者:
  • 摘要
  • | |
  • 访问统计
  • | |
  • 相似文献
  • | | |
  • 文章评论
    摘要:

    对农业执法而言,审定制度指向的是主要农作物品种及转基因植物种子,主要农作物是法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五种;应当审定的是推广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处于科研、育种阶段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属于应当审定的范畴;品种审定是特定区域的审定,不在审定通过的区域属于未经审定;只有经过审定的种子才可以推广,推广是品种审定后的行为,认定销售行为违法在于该销售行为是否与推广行为具有等价性,即购种者是否将种子用于种植目的(科研、品种试验、再交易)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引用本文

冯猛.论“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的理解和法律适用.中国种业,2018(8):43-45

复制
分享
文章指标
  • 点击次数:636
  • 下载次数: 840
  • HTML阅读次数: 0
  • 引用次数: 0
历史
  • 收稿日期:2018-05-21
  • 最后修改日期:2018-05-21
  • 录用日期:2018-05-30
  • 在线发布日期: 2018-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