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质资源国家惠益分享法律机制构建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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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际山地综合发展中心(ICIMOD)和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联合委托横向课题《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能力建设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2014年国际山地综合发展中心(ICIMOD)和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联合委托横向课题《西藏阿里地区获取和惠益分享自愿性指南》终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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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第三次修正,2016年实施的新《种子法》首次规定种质资源国家惠益分享方案,这一历史性突破将会为我国种质资源获取、开发和利用以及惠益分享奠定全新局面。通过创设和构建种质资源国家惠益分享法律机制,我国种质资源国家主权和农民权益将得到有效保护和确认,不过在创设和构建过程中仍需考虑惠益分享主体、客体以及具体内容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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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丁.种质资源国家惠益分享法律机制构建初探.中国种业,2016(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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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稿日期:2015-11-07
  • 最后修改日期:2015-11-09
  • 录用日期:2015-11-10
  • 在线发布日期: 2016-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