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纠纷中农民特权滥用
中图分类号:

S339.2 F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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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农民在知识、文化和经济实力等方面相对于经营者,总体上属于弱势,为了充分保护农民这种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和种子经营许可等法律制度中,都给予农民特权。在种子纠纷实务中,对于农民特权.既要特别保护,又要防止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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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武合讲,朱永青,王广峰,任晓东.种子纠纷中农民特权滥用.中国种业,2009(9):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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