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标注错误的法律责任——对一起行政处罚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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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39 TS9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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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07年12月24日,种子经营者乙公司从种子生产者甲公司购进大豆品种“某某47”种子2660kg,销售20kg,获利12元。经购种人举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明该种子标签上加注的是大豆品种“某某一号”种子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据此认定乙公司实施了《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依据《种子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乙公司处以没收大豆种子2640kg和违法所得12元、吊销营业执照和罚款6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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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武合讲,王广峰.标签标注错误的法律责任——对一起行政处罚案的分析.中国种业,2008(5):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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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修改日期:2008-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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