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伟
F324.6 S339
自我国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种子公司进行种子生产时,基本上是以"公司 农户"的形式运作,即种子公司选择适宜生产区,与农户共同建立种子生产基地,由种子公司向农户供应必要的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服务;农户负责生产管理,所产种子由种子公司收购,价格按合同规定的方式确定,生产经营风险按合同规定分配.这种种子生产形式是公司与农户在经营层面上的联结,其表现形式为合同关系.
徐伟.公司+农户种子生产合同初探.中国种业,2004(8):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