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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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并已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保障新《种子法》的全面贯彻落实,进一步促进首都种业发展,更好地助力首都农业转型,修改现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势在必行。本文从种子管理体系、品种管理、市场监管、行业管理与服务、质量管理和种业政策等几个方面,结合工作实际,对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为启动正式的修改工作提供些许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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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傅海鹏.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的必要性.中国种业,2018(1):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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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稿日期:2017-12-27
  • 最后修改日期:2017-12-27
  • 录用日期:2017-12-27
  • 在线发布日期: 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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