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及其部分成员国的植物品种保护制度规定,小农之外的农民可以自繁自用享有品种权的种子,但需向品种权人支付使用费。为便于使用费的收集,欧盟许多成员国均成立了专门的留种收费代理机构,依法代表品种权人收取使用费,并形成了一些独具特色的做法,是对农民特权制度的丰富与发展,具有极高的借鉴价值。
李秀丽.欧盟及其部分成员国农民留种收费问题研究.中国种业,2016(9):2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