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种子要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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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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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2002年4月25日.永福县桃城乡南雄村韦某向某单位的李某购买罗汉果组培苗370株.每株售价5元,苗款1850元付给在场的李某的老婆钱某.未开发票。韦某按照李某提供的技术资料种植后,罗汉果组培苗生长良好,但是到了8月份后.大部分罗汉果组培苗不开花挂果,发现这种情况后,他与李某联系.并将情况反映到县消费者协会,李某告诉他再管护一年看看。[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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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道俊,张器明.无照经营种子要承担法律后果.中国种业,2007(5):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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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修改日期:2007-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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