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终端经营实行品种代理证制的必要性
DOI:
作者:
作者单位:

作者简介:

通讯作者:

中图分类号:

F324.6

基金项目:


Seed terminal management practicing variety agent is ecessary
Author:
Affiliation:

Fund Project:

  • 摘要
  • |
  • 图/表
  • |
  • 访问统计
  • |
  • 参考文献
  • |
  • 相似文献
  • |
  • 引证文献
  • |
  • 资源附件
  • |
  • 文章评论
    摘要:

    新品种(专营品种)的保护,要延伸到种子终端市场——乡(镇)或村。种子终端市场实行品种代理证制,能从法律或法规上规范种子终端推广和经营行为,保护育种者(生产者)、推广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农民)的利益.实现谁推广谁担责、谁推广谁受益,确保种子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杜绝假劣种子坑农、害农,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农民增收.提高良种对农业生产的贡献率。

    Abstract:

    参考文献
    相似文献
    引证文献
引用本文

唐东连,刘义华.种子终端经营实行品种代理证制的必要性.中国种业,2006(12):14-15

复制
分享
文章指标
  • 点击次数:
  • 下载次数:
  • HTML阅读次数:
  • 引用次数:
历史
  • 收稿日期:
  • 最后修改日期:2006-11-01
  • 录用日期:
  • 在线发布日期:
  • 出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