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种子行政执法体系的建立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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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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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stablishment of administrative and legislative systems for new seed indust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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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治种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法和<种子法>等专业法的相继颁布实施,加之,我国成功加入WTO和全面融入全球经济贸易一体化,对整个种业的行政管理体制、行政管理方法和行政管理内容都提出了全新要求.为此,从20世纪末开始,盐城市农林局借助于农业部确定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试点市的契机,在市县两级农业行政部门实施以集中行政处罚权为中心内容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在系统内将技术管理、行政执法、科学鉴定等职能有机整合.推行种子行政执法,彻底改变了以往行政、事业、企业三位一体旧有种子工作模式,适应了新形势对种子管理工作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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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徐寿尧,阎安,刘锦峰,王大陆.新型种子行政执法体系的建立与探索.中国种业,2004(8):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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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修改日期:200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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